疫情期间,医疗器械产品因价格短期大幅变动从而引发违约及赔偿问题,违约方通常会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进行抗辩。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以及司法机构如何进行调整,笔者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做如下简要分析。
违约金责任成立,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签署合同有效,存在违约事实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需承担的后果,即违约责任以实际存在合同义务为前提。
若合同无效,随之附带的合同义务也就不复存在,自然无法产生违约责任,而是产生其他民事责任,譬如缔约过失。
在合同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采购业务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所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后,如合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履行己方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常见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有两种,一是过错归责原则,适用于赠与、客运、保管等特殊类型合同,过错归责原则要求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否则无需承担责任。另一原则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即就算行为人证明自己并不存在过错,也需承担责任,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买卖合同不属于上述特殊类型合同,并不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因此,在无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数额过高的判断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与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约定具体违约金额,也可约定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均可申请予以调整。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一条,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条,认为违约金是否过高还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结合上述,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并不以30%作为一个绝对的标准,而需要考虑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为基础进行判断,并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针对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条,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第十一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范围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过高的而要求减少的,首先应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则以守约方“损失”为基础,再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等,综合考量。
律师建议
在诉讼过程中,守约方及违约方,应积极寻找各自的论点之支持证据,来证明或否认违约金过高。
熊敏
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健康行业法律部主任
个人履历:法学学士,湘南学院
执照资格:中国律师执业证
执业领域:公司合规、劳动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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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则为,取自于《孟子·离娄下》“人有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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