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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类私募产品真假之辩

私募基金市场上一直“畅销”的一类私募产品,就是固定收益类产品。其特征是:1、投资收益率确定一个金额,年化主要从9%14%不等;2、投资者投资期限从三个月、六个月到一年不等;3、产品投资方向大多为赎楼/银行承兑汇票/住宅/商铺/租赁等。

很多投资者对这类产品也是趋之若鹜,但与此同时,固定收益产品也往往是私募爆雷出事的高发领域。

本文,笔者从几个角度来介绍固定收益类私募产品的真假之辩。

 

  • 一、何为真假
  • (一)真固定收益类产品是什么

20181022日,证监会发布实施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一)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的,为固定收益类。

其中,存款容易理解,债券是什么呢,该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解释,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可以划分为均等份额、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动性机制的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 (二)如何辨别假固定收益产品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市面上所谓投资方向为赎楼/银行承兑汇票/住宅/商铺/租赁等非管理办法提及的上述投资目标资产,均为假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而事实上,市面流行的假固定收益类产品,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类型,大多均为股权类产品。

 

  • 二、假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本质

这些假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本质,可以简单说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池”模式下发行的基于其自身信用的债权/债券。

大多数情况下,因为【滚动发行】投资期限错配的现实,也就是说投资者期限短则三个月,稍长的为一年,这些均无法与投资标的的回笼期限进行吻合。同时,因为【集合运作】发行产品需要投资标的,也就相应出现假的标的或者使用收益权等无法形成资产情形。且【分离定价】产品的收益为确定的固定收益,而非根据实际的回报。

简言之,对于基金管理人实际上违法从事了“资金池”的业务,即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特征。

那么,这类私募基金公司发行的产品,说其是类似于私募债券就不能理解了。

 

  • 三、假作真的后果
  • (一)投资风险极高

投资风险,当然不止笔者所指的下面两点,但这亮点是在其他产品投资风险之外,因其特殊运作模式下的特殊风险。

1、实际形成资产较少

社会上能够覆盖如此高资金成本的项目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讲,的确不多,最终难以投到普通的住宅、商铺,而最多还是去到了存在暴利可能的领域(当然最后成功者乏善可陈),如房地产开发/城市更新、股票市场、艺术品、电影、矿产甚至虚拟货币。

且,同时考虑到这些领域投资周期较长,可能还未取得产权,就已经爆雷了。因实际资产较少,爆雷后投资者的清偿率可能特别低。

2、道德风险极大

不同于银行等机构的资金池业务,在投资及资金管理方面均有严格的合规风控管理。

私募基金公司的资金池业务,则没有这些限制,或形同虚设。

由此,挪用资金、携款潜逃、职务侵占这类的管理风险,屡见不鲜。

  • (二)对应的风险价格过低

这类产品的收益率在投资者看来收益已经很不错了,但其实这是典型的高风险低收益,也就是说产品风险趋向于垃圾债券,理应收到24%及以上,但实际的收益率仅只有其一半。

不过,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其实际承受的成本约为30%上下。如“申某大大公司”吸收公众存款资金138.74亿元,费用支出为38.86亿元(包括员工薪酬、房租、挥霍、利息支出),为28%,当然这还未考虑实际使用资金的时间。

换言之,基金管理人作为发行者实际承受30%左右的成本,只是这些超额的费用,变成了豪华办公室、众多人员及宣传费等费用。

 

  • 四、结语

假固定收益产品混迹于私募基金行业,对许多投资者来说,特别是退休人士来讲,被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银行托管、豪华的装修等貌似可信的外表所蒙蔽,作为类似于存款收息的产品,而后来却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对此,一方面,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大家对固定收益产品的清晰认识,不做不必要的侥幸,理性投资。另一方面,执法部门也应提前尽早进行加强执法力度,避免涉案金额的持续膨胀。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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